科研中心仪器管理制度
科研中心实验室安全工作规程
科研中心实验室安全卫生管理细则
科研中心实验室废弃物处理规定
实验室意外突发事故处理方法

河北中医学院

科研中心仪器管理制度

为保障我校科研仪器设备的正常合理使用,加强科研仪器的管理,提高其使用效益,根据教育部《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》(教高[20009号)、《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》(国家教委[199220号)的有关规定,制定本制度。

一、仪器分级

第一条  科研仪器按其价值不同进行分级管理。

普通仪器:价值20万元以下的仪器;

大型仪器:价值20万元以上的仪器;

二、仪器维护

第二条  仪器信息备案:包括仪器名称、型号、金额、厂家、放置地点、运行情况、维修记录等,以及仪器的资金来源。

第三条  仪器设备管理落实到人,大型仪器专人管理,旁边配有操作说明,精密大型仪器由专人操作。

第四条  仪器定期维护,掌握仪器运行状况,出现故障,及时维修。小型仪器每月检查,大型仪器每周检查。

第五条  大型仪器维修,需由具备仪器检测资质的单位提供精度检测报告。

第六条  仪器设备应保持清洁,一般应有仪器套罩。

三、仪器使用

第七条  实验人员只能使用预约仪器,未预约仪器不能随意使用。

第八条  仪器设备使用,应严格遵守操作规程,使用完毕后,旋钮复位,关闭电源,清理废物。违规操作致使仪器损坏,要承担相应责任。

第九条  高压灭菌设备、烤箱、干燥箱、微波炉、电磁炉等电热设备的使用,要遵守操作规程,注意观察温度、压力,用完后要及时关闭。开启高压设备时应缓慢,不得将出口对人。

第十条  易受潮、受酸碱等侵蚀而生锈的仪器,用后应及时擦洗干净,通风干燥。

第十一条  易老化变粘的橡胶制品应防止受热、光照或与有机溶剂接触,用后应清理、晾干,妥善存放。

第十二条  仪器设备不能随意移动和拆卸,更不能擅自带出实验室,如有特殊需要,联系仪器管理员。

第十三条  仪器设备出现故障,须及时告知仪器管理员。原因不明,不可盲目处理,否则造成仪器损坏,要承担相应责任。

四、大型仪器管理

第十四条  大型仪器配备专人管理。仪器管理员,需掌握仪器的性能、工作原理、用途和操作规范,严格执行仪器设备的操作流程,确保仪器设备的安全性和完好性。

第十五条  仪器投入使用前,应制定详细操作规程和保养制度。

第十六条  大型仪器可由专人操作,操作人员必须经过岗前培训,并考核合格。

第十七条  仪器使用者,须经现场培训,并通过考核,方具备使用资格,其他人员未经允许,不得擅自使用大型仪器。

第十八条  大型仪器的使用或维修,须填写使用/维护记录,并存档备查。

第十九条  仪器使用完毕,仪器管理员要对仪器状况进行确认。

第二十条  大型仪器,严禁随意更改仪器原有参数设置,不得自行拆卸/解体使用。如需拆解,须经仪器管理员,科技处负责人同意后方可进行。

第二十一条  学校对大型仪器设备定期进行使用效益的评价评估。

第二十二条  大型仪器收费管理

(一)  大型仪器使用实行成本性收费,具体收费标准另行规定。

(二)  课题组资金购置的仪器:本课题组免费使用。

(三)  收费所得将进入学校财务账,主要用于仪器设备的维护。

(四)  每年12月进行费用结算(具体收费方式和时间待定)。

五、仪器赔偿

第二十三条  为增强仪器使用者的责任心,减少国家财产损失,保障科研工作顺利进行,因个人违反操作规程、操作严重失误造成的仪器损坏/丢失,根据学校有关规定,对使用者/使用单位实行赔偿制度。

第二十四条  按操作规程操作导致的不明原因的仪器损坏,仪器的正常消耗磨损,不属于仪器赔偿范围。

第二十五条  仪器设备损坏/丢失后,使用者应及时将事故经过告知仪器管理员,报告科技处。

第二十六条  根据仪器损坏/丢失情况,按下列标准,确定仪器赔偿金额。

(一)仪器丢失,按仪器原值的11.3倍赔偿。

(二)仪器设备经批准使用造成损坏,据情节轻重,赔偿全额维修费或仪器原值的2050%

(三)仪器设备未经批准使用造成损坏,若损坏仪器能修复,赔偿全额维修费;不能修复的,据情节轻重,赔偿仪器报废金额的50100%

(四)外单位经批准借用的仪器发生损坏,造成仪器报废的,按仪器原值的11.3倍赔偿;维修后仪器质量、精度降低且无法恢复的,交纳补偿费。补偿费视仪器质量、精度情况,按仪器原值的1030%计算。

六、其它

第二十七条  本制度由科技处负责解释,自发布之日起施行。

 

 

河北中医学院科技处

201511