为做好实验室废物的管理和处理,保障实验室安全、环境卫生安全,维护正常科研秩序,牢固树立环境保护意识,避免污染事故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》(2014年4月24日修订)、《城市放射性废物管理办法》(环放字[87]239号)、《河北省实验动物管理办法》(冀科财字[1993]016号),制定本规定。
第一条 本规定涉及的实验室废弃物是指实验过程中产生的气、液、固体废弃物,包括实验用动物尸体、失效的药剂和样品、剧毒物品残留物和放射性废弃物等。实验室废弃物实行分类处置。
第二条 气体废弃物:易引起环境污染或具有潜在危害的气体,包括有毒易燃易爆等危险性气体(CO、H2S、SO2、HCl、HCN、NO、NO2、NH3、H2、CH4)、温室气体(CO2、N2O、臭氧)等。产生少量有害气体的实验应在通风橱内进行,并尽量设置尾气吸收装置。有大量废气产生的实验要配备相应废气处理装置。
第三条 液体废弃物:各种有机废液和有毒有害的无机废液(例如含汞、铬、铅、铊等重金属废液、氰系废液),严禁随意倒入下水道;对废酸、碱液需中和后再行排放;有机废液和无机废液分别使用20L废液桶存放,各实验室集中处理。
第四条 有毒固体废弃物:有毒试剂的包装盒、试剂瓶、以及所有接触过有毒试剂的物品,如容器、凝胶、手套等。此类废弃物应妥善放置,科研中心协调集中处理。
第五条 无害固体废弃物:废纸、手套等一般垃圾和无害废料,以及经过消毒、灭菌等特殊处理后可安全丢弃的实验废料。
第六条 锐利废弃物:破损废弃的玻璃器皿、刀具及注射针头等。此类废弃物应做好安全处理,以免处理时造成不必要的损伤。
第七条 危险品废弃物:剧毒物质、放射性物质、自燃物及强氧化剂等,按化学性质明确标示,由使用者按照国家、河北省相关规定负责存放处理,科研中心协助。
第八条 实验动物尸体存放、焚烧管理规定:
(一)活体动物实验后,须妥善处理动物器官/尸体,集中存放,不得随意丢弃。
(二)实验后及时将动物尸体装入塑料袋内,再用纸张包好,置于专门的冰箱内存放。
(三)存放动物尸体,应认真填写登记记录,包括:存放单位,存放人姓名,存放时间,动物种类,数量,是否被污染,污染物类型及程度等。
(四)实验动物尸体由专人负责,定期进行清理、焚烧,不得积压。
第九条 实验人员应做好实验废弃物的分类收集及暂存,及时清理垃圾桶及废液桶,将废弃物集中存放。
第十条 进入实验室的工作人员和学生应严格执行本办法,凡违反规定造成环境严重污染或事故者,肇事者要承担相应后果。
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科技处负责解释,自发布之日起施行。
河北中医药大学科技处
2015年11月