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一条 非实验室相关人员不得随意进入实验室;安全起见,禁止带未成年人进入实验室。
第二条 进入实验室必须穿工作服,特殊实验需戴好口罩、帽子、鞋套,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。
第三条 为防止蟑螂、老鼠滋生,破坏仪器管线,引起事故,严禁在实验室内进食、存放和加工食物;禁止用实验器皿盛装水和食物,或用茶杯、食具盛装药品。
第四条 禁止在实验室吸烟、会客、进行娱乐活动,不得存放与实验无关的个人用品。
第五条 实验物品摆放合理整齐、井然有序,并有固定位置。实验人员应保持实验台和周围区域的洁净。
第六条 未经本人允许,禁止翻动、使用其他人员的实验用品/样品。
第七条 严禁用湿手去开启电闸和电器开关,凡漏电仪器不要使用,以免触电。
第八条 严禁用口直接吸取药品和菌液,如发生菌液溅出等情况,应立即用有效消毒剂进行彻底消毒,安全处理后方可离开现场。
第九条 实验中用到的大肠杆菌菌株、噬菌体、细胞系等,必须报科技处知晓。
第十条 使用酒精喷灯时,应先将气孔调小,再点燃。酒精不能超过容器体积的2/3,用后及时熄灭酒精灯。
第十一条 将玻璃棒、玻璃管、温度计等插入/拔出胶塞时应垫有棉布,可用甘油/水进行润滑,切不可强行插入/拔出,以免折断伤人。
第十二条 药品、样品应正确标注,勿在容器内装入与标签不符的药品。
第十三条 挥发性药品操作,均应在通风厨或通风情况下进行。挥发性药品包括硝酸、硫酸、盐酸、高氯酸等浓酸,氨水,甲醛、氯仿、苯、二甲苯等有机溶剂。
第十四条 易燃易爆物品的存放必须与电源、火源保持一定距离,严禁放入电热设备内,使用时要严禁烟火;易燃溶剂加热,必须在水浴或沙浴中进行,避免使用明火。
第十五条 废弃物倒在固定箱桶内,及时处理。易燃易爆、有毒害、有腐蚀性废弃物及其器皿不可乱扔,按我校《科研中心实验室废弃物处理规定》有关要求处理,以免发生意外事故,否则要承担相应后果。
第十六条 离开实验室前,要确认不存在水、电、火等安全隐患,关好门窗。
第十七条 本规定中未提及的其它操作,请遵守相关的安全操作规程。
第十八条 本细则由科技处负责解释,自发布之日起施行。
河北中医药大学科技处
2015年11月