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科研中心实验室安全工作规程

发布时间:2016-02-29

 

     

为切实做好科研中心实验室安全工作,保障科研工作的顺利进行,根据原国家教委《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》(国家教委[199220号)的有关规定,结合我校实验室具体情况,制定本规程。

第一条  科研中心实行安全责任制, 安全责任落实到人。中心负责人为实验室的安全第一责任人,各实验室负责人为各实验室安全责任人, 明确各个水源、电源、火源、气源,消防器材、各仪器的安全责任人。

第二条  实验室所有人员必须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,做到安全工作,人人有责。严格遵守国家、有关部门、学校颁布的各项安全规章制度,认真执行安全操作规程,不但自己不违章,还要制止他人违章作业。

第三条  各级领导要重视安全教育工作,对初次上岗操作的教职工、学生及外来人员,所在单位的领导、研究生导师必须先对其进行安全教育,使其了解有关的安全规章制度,在掌握必要的安全操作知识后,方可动手操作。

第四条  实验室应定期进行安全教育和安全检查,检查防火、防爆、防盗、防事故等方面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,发现隐患及时处理,不得隐瞒不报,提高防范事故发生的能力,切实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。

第五条  实验室使用的水、电、火、气,要符合国家规定的有关安全规范。

第六条  实验室内任何人不准随意私接、乱拉电线,如工作需要,需报中心领导协调解决。

第七条  实验室必须在便于取用的明显位置存放一定数量的消防器材,指定专人管理。全体人员要爱护消防器材,会使用,会报警(火警电话 119)。

第八条  仪器设备的管理,按照教育部《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》(教高[2000] 9号)和我校的《科研中心仪器管理制度》执行。仪器设备安放要规范合理,使用要严格遵守操作规程,避免发生人身和设备损伤事故。

第九条  低值易耗品等物资的管理,按照教育部《高等学校材料、低值品、易耗品管理办法》(教供字[84] 20号)执行,化学药品实行专人负责制,并严格执行有关领用制度。

第十条  危险化学品、放射源实行双人收发、双人保管制度,其存放和使用必须严格遵守国务院发布的《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》(国务院令第591号)和学校相关管理规定。特殊情况需要大量存放时,必须由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,二级学院院长、安全工作处处长、科技处处长签字批准后方可存放。

第十一条  我校科研实验室是普通级别实验室,禁止存放和操作具感染性的细菌、病毒、血液及组织等样品。

第十二条  实验室所需要的实验动物,要按照国家科委发布的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实验动物管理条例》(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第2号令,1988)、《河北省实验动物管理办法》(冀科财字[1993]016)以及河北省实验动物管理委员会的相关规定,进行饲育、管理、检疫、使用和处理。

第十三条  严格遵守国家环境保护工作的有关规定,对实验室产生的废气、废水、废物等,按照我校《科研中心实验室废弃物处理规定》进行处理,不准随意排放,污染环境。

第十四条  实验室要做好保密工作,严格遵守国务院发布的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》(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)中相关制度。承担的科研项目,凡不宜对外公开的实验数据和测试结果,一律不得外泄。

第十五条  实验数据,只能存储在电脑规定目录下。使用者只能考存自己的数据,且考存数据前,必须先将U盘、移动硬盘等进行杀毒。

第十六条  不准随意在仪器专用电脑上安装软件,以防止电脑病毒,严禁使用实验室电脑进行娱乐活动。

第十七条  发生意外突发事故、火警火灾时,按照我校《实验室意外突发事故处理方法》相关规定处理。同时应立即组织有效抢救,必要时需保护现场,并及时报告科技处、安全工作处部门负责人,不得瞒报或延报。

第十八条  实验室安全工作实行“谁主管、谁负责”的原则,对违反上述规定者,视情节轻重,给予当事人批评教育,行政处分,情节恶劣、造成严重后果者,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
第十九条  一卡通管理制度:科研楼进出、实验室进出、仪器预约、仪器电源开关等各项控制均实行一卡通管理。

第二十条  本工作规程由科技处负责解释,自发布之日起施行。

河北中医药大学科技处

201511